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国扬诉被告董**、顾**、徐**、如*(天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国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国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国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崇国扬负担。(原告已预交17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周**与许艾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屈*与王*、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阜宁县沟**互助合作社与付**、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花春、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胡**、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余**、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盐城**有限公司、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