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崇国扬与董**、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国扬诉被告董**、顾**、徐**、如*(天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国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国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国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崇国扬负担。(原告已预交17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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