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盐**有限公司、于从明、尚**、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盐**有限公司已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