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物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物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宁**物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阜宁县益民谷物专业合作社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