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刘**、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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