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刘**、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