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孙**、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倪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为331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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