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倪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为331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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