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顾**、柏**、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顾**、柏**、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1元,减半收取3526元,由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