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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