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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苏苏**限公司、黄**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担保追偿权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黄**民间借贷一案,是担保追偿权纠纷,被告江苏苏**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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