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担保追偿权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黄**民间借贷一案,是担保追偿权纠纷,被告江苏苏**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