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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陈**、崔**、陈**、吴**、陈**、朱**、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11月5日已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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