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中原告孙*提供的被告李**的地址为临时租住地址,原告孙*既不能提供被告李**的年龄及住所详址,又不能提供被告李**的身份证号码供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等项。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依法退还原告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