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祥诉被告裴**、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祥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周**负担(原告已预交9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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