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盐城市**有限公司、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盐**械有限公司、肖*、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建湖县公安局侦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60元,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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