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董*、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秦**诉董*、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董*、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董*、殷**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18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建高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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