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被执行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建冈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顾**偿还原告王*借款2万元,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3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被告顾**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原告王*有权可就剩余借款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5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建冈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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