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纪大*与被告顾**、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纪大*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顾*与周**、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顾**、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卞**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花海兵、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刘**、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赵**、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