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施*、施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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