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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大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大**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丁**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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