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大**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丁**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姚**与李*、景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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