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大港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房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港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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