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大南民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