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0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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