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茅**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焦**与扬州宝华**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制品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扬州**限公司与孙*、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谈**与秦**、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扬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周**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仪征市**款有限公司与杨**、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