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为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西园南路199号优诗美地2-401室房屋产权在价值286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西园南路199号优诗美地2-401室房屋产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