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限公司与孙*、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扬州**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薛**、上海爱**限公司、平湖**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6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薛**、上海爱**限公司、平湖**限公司的财产在860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孙*、薛**、上海爱**限公司、平湖**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86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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