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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陈**、高邮江**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高邮江**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9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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