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飞**限公司与西昌**有限公司、曲**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有限公司、曲**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扬商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西昌**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曲**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2015年09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飞**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昌**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西昌荞窝土地的还款协议》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并制定分批欠款偿还计划。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飞**限公司向本院寄送《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扬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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