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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张*一、原审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未依法向我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我曾通过银行向被申请人张*一偿还借款40万元,但生效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故请求依法对该案再审,以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一辩称:原审中已向李*送达了传票,且李*已知晓了向同案当事人李**、李**公告送达传票的内容,故原审并未侵犯李*的诉讼权利;李*偿还的40万元系归还的本案借款及案外借款的利息,故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向李*邮寄送达的传票,系由案外人秦*代为签收,但秦*未能将该传票转交给李*,本院在李*缺席情况下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未依法向李*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了该案,剥夺了李*的辩论权利,故李*再审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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