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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与石**、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勤诉被告石**、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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