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大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