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大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