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周**、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周**、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大港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自觉履行义务。现两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房产、银行存款、汽车及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2)大港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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