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江服装厂与被执行人蒋*、扬州市**有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扬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江苏金**限公司的资产正被扬州**民法院处置,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江服装厂与被执行人蒋*、扬州市**有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扬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扬州**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