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蚌埠璟和置业有**、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谢**与蚌**和置业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扬*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蚌**和置业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尚欠借款本金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蚌**和置业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律师服务费用109900元。王**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9日本院以(2014)扬执字第002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徐州耀武置业有**、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学府文苑1-A-107号和登记在谢**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学府文苑1-B-107、1-C-112、1-C-113号共四套房地产。上述房产经评估和三次拍卖程序,拍卖最终成交价141万元,该执行款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表示,除本院处置的上述四套房地产,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本院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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