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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乔**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高**父亲高**代为偿还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23000元其自愿放弃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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