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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周*、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朱*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周*、朱*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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