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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戚**、戚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戚**、被告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戚**、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戚**、戚启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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