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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邮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邮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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