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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执行人周**对判决第一款确定金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周**追偿。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关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人民币2015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10150元;若被执行人违反上述协议,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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