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高*、江苏高*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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