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吴**、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邮送民初字第0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马**要求吴**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吴**自愿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马**100000元,余款在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马**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吴**未按前款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马**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的部分从200000院中扣除)。三、吴**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吴**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关于本案的执行标的额20215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马**同意吴**、吴**于2015年10月25日前给付60000元,2016年2月8日前给付50000元,2016年2月8日前给付60000元,余款32150元,马**自愿放弃;二、如吴**、吴**有一期未及时给付,则马**有权要求吴**、吴**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未履行的部分一并履行,对于放弃的部分不予放弃。三、执行费2930元,由吴**、吴**承担。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邮送民初字第02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