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旋诉被告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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