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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称,2014年11月28日,被告张**向我借款20000元,当日向我出具了借条1份,当时承诺6个月内归还。此后我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万**出具的证明,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借款不是事实,原告涉嫌非法传销,该债务是非法债务,应该等到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确定该笔借款的合法性。另外当时也没有承诺6个月内归还,请求依法判决。其提供的证据有:录音资料,情况说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张**向原告周**出具了借条1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周**同志人民币计贰万元整。据借款人张**”。此后被告张**未能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向原告周**借款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能及时还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关于原告涉嫌非法传销,该债务是非法债务的辩解意见,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对抗借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周**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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