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旭诉被告扬**理有限公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旭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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