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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丰*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丰源与被执行人彭心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本金20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从2015年8月起,在每月的30日前归还4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利息的请求。如果被执行人逾期还款行为,申请人对相应的利息不放弃,申请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人本金人民币20万元、诉讼费2150元,合计20215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人民币2万元,从2015年12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人民币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果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违约行为,则申请人可立即申请对被执行人彭**抵押给于丰源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须按原调解书确定的利率标准即以人**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随本清;执行费297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5日前交至高邮市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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