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平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高*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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