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赵**、陈*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人张*借款本金55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申请人张*负担30元,被执行人赵**、陈*负担4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将名下位于高邮市瑞和阳光城玉檀苑8幢5号房屋卖给案外人张**,由张**向申请人支付60万元来偿还本案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全部债务,申请人在收到上述人民币60万元后,不再就本案向被执行人赵**、陈*主张任何权利;若申请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拿到上述60万元,则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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