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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史**与被执行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邮送民初字第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顾*于2015年9月3日前给付借款利息25200元,于同月1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同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顾*有一期未按约还款,则申请人史**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款项,并可要求被执行人顾*承担从2015年9月1日起未还本金年24%的利息。三、诉讼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顾*承担,此款申请人史**已预交,被执行人顾*于2015年9月3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5万元后,尚欠申请人人民币7635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还清余款;保证人周**自愿为被执行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执行人或保证人按时足额还款,则申请人自愿放弃自2015年9月1日起算的利息,否则被执行人须按原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债务利息,保证人周**对该债务利息亦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送民初字第0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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