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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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