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龚**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诉讼之日即2015年6月3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王*欠龚**欠款(含本金、诉讼费、利息)合计30575元。龚**曾于2015年上半年度归还龚**13300元,下欠17275元,龚**保证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5000元,12月30日前还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还7275元。二、上述的还款日期和期限,如王*有一期不履行,对未履行的部分龚**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要求王*履行。三、执行费350元,由王*承担,此款由龚**垫付,王*保证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龚**。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费收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