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林**、扬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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