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杨**、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杨**、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高*人民币700万元、利息人民币14万元,合计人民币714万元。二、被执行人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执行人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万元。案件受理费6227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67270元,由被执行人杨**、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杨**尚欠申请人高*本金700万元,一般利息230.64万元(已还78.36万元)、罚息68.8万元,律师费7万元,合计1006.44万元。申请人高*同意被执行人杨**自2015年第四季度结束每季度还款10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利息按法律文书规定、罚息按法律规定顺延计算)。以上债务由案外人高邮市三阳铸造厂、高邮市**有限公司、高邮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案受理费、保全费67270元、执行费77440元,由被执行人杨**承担。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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