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合计1514150.00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归返申请执行人40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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